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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穗银发[1996]338号文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3 生效日期: 1996-07-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你行穗银发[1996]338号“关于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制订有关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条例的情况反映”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做抵押时,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你行应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进行抵押贷款活动中,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但你行可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范围作出解释。

  二、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的,该抵押合同无效”的规定,违反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扩大了应当审批的国有资产的范围,你行应要求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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