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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可以办理纳妾声明书公证事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07 生效日期: 1987-05-0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87)司公字第43号
外交部领事司: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介绍,一九七一年以前的纳妾行为不违背香港法律,凡涉及到遗产继承时,如由死者原配妻子发表知道并同意其丈夫纳妾的声明,即可承认妾的继承权。为此,要求内地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上述声明书公证书。
  经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当事人的纳妾行为发生在香港,且在一九七一年以前,为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可为在内地居住的死者原配妻子办理上述声明书公证书。
  (下略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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