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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有关储蓄存款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3 生效日期: 1997-01-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
  你部(1997)政保函字第1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25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只能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在行使侦查权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不能扣划。

  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协助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有关军队内部犯罪嫌疑人的储蓄存款,具体处理手续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队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处理手续的函》至(81)银储业字第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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