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40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7)2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与交通部联合下发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87交河字49号)在恢复办理保险业务初期,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对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保险法》已颁布实施,保险公司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到现在的20多家,保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初步形成。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凡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可办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由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独家办理此项业务已不符合《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此项业务的发展。因此,同意你公司的请示意见,立即终止执行《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