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6]13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无军籍职工的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无军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
特此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无军籍职工的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无军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
特此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