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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灾应急价格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6]监1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5〕2263号)精神,及时、准确、有序地做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自然灾害多、对市场价格影响明显的特点,制定《福建省防灾应急价格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防灾应急价格监测暂行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突发事件等对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为实施价格调控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以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突发事件等灾情的影响,引起全省或局部区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的情况。 

    第二条   当全省或局部区域由于发生台风、洪涝、滑坡、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受疫情、突发性事件等引发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实施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在加强日常价格监测的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疫情等的预报后,对灾情的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预警,并立即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部署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在灾情发生后,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市场价格动态情况以及灾情对市场供应、居民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并分析预测价格变动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条   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灾情期间应急价格监测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应急监测专线电话等,并及时报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同时确保应急监测专线电话、传真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   灾情期间,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市场巡视制度。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常规监测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在灾情发生后,指定专人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和搜集,每日监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 
  (二)实行一日一报和应急值班制度。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每日对市场价格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实行一日一报和节、假日值班,应保持信息报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应急监测专线电话每天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并有专人接听,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三)实行灾情监测专报制度。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汇总每日价格监测和市场巡视的结果以及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有关情况,形成灾情监测专报信息,在每天上午12时前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出现紧急情况时,必须随时报告。 
  (四)实行情况通报和发布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和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灾情价格监测情况根据《价格监测规定》和《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公开发布灾情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价格秩序。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健全与承担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价格监测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价格监测人员,制定防灾应急价格监测领导负责制和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确保灾情发生前后在价格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指导,要求各监测点在突发灾害情况下,必须及时报告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动态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 
  灾情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加强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东南价格信息网(www.se-price.gov.cn)的信息联动作用,以及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利用好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广泛搜集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并对重要的信息情况,要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当灾情结束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实施的价格紧急措施及价格干预措施等宣布解除,市场价格持续一周保持平稳,灾情期间应急价格监测可自动终止,进入常规价格监测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灾情解除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灾情期间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经验,逐步完善防灾应急价格监测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设备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做好防灾应急价格监测信息传输保障工作,确保上级指令的及时接收和下级情况的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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