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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1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12.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于2006年1月11日至2006年6月30日在全市开展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现公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重点: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歌舞厅、酒吧、网吧、餐厅、车站、码头、售票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企业和出租屋等单位。 
  (二)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以上场所消防手续是否齐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配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建立健全,日常防火巡查是否到位,电气线路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电器设备使用是否超负荷,有关管理人员及员工是否经过培训后上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整好用等。 
  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1月11日至2月7日,主要摸清全市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的底数,查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积极整改。 
  第二阶段为2月8日至6月30日,主要按照省厅要求,突出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技防改造工作。 
  三、技防改造标准 
  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坚持以下标准,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技防改造工作: 
  (一)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都应配置完善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或疏散门应保证向疏散方向开启;有治安防范要求的门必须安装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安装使用消防应急照明和墙面、地面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 
  (二)对无法设置消防水池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安装简易喷淋系统,对已投入使用、一时难于加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安装使用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足灭火器材,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公众聚集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非燃、难燃材料及产品;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可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或有毒材料。 
  (四)对已建成的公众聚集场所,凡未安装、配置使用相关消防设施的,必须要求重新安装、配置,决不允许打折扣。对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申报,未设置相应消防设施或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审核验收。此外,还要按照省安监局、建设厅和总队《关于加强建筑防火材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各类装修工程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及产品进行装修,作为日常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自动消防设施使用超过三年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对其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由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检测合格报告应送市消防局备案,市消防局将备案情况抄报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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