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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 2006-0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6]1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二、各地今后应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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