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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4 生效日期: 2006-01-14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200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2006年春节期间继续在市区范围内实行有限制地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萧山、余杭区按当地政府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工作)。 
  一、销售、燃放的时间及禁放禁售区域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时间。销售时间为2006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1月26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十六)。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 
  (三)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居民住宅情况,明确划定禁燃禁放区域,划定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国家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第一年。为加强对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成立由沈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赵立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陈伯雄、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元、市工商局副局长章一超、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邵根松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杭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由陈伯雄兼任主任,陈国元、周化清、章一超、邵根松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三、明确监管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规定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政府承担管理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加大安全监督、检查、查处力度。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市区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例,增强市民遵章守法意识及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确定烟花爆竹的运输线路,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场监管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或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查处室内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三无'烟花爆竹制品,配合相关部门对进入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进货渠道进行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对杭州地区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查处生产劣质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和小商小贩游街窜巷贩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和守法教育,使其做到按规定燃放。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运输等非法行为。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严格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确定程序: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城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零售申请,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贯彻〈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安监管矿〔2005〕59号)明确的零售经营单位条件,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确保安全、控制总量'的原则,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的数量指标范围内,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择优选取,并向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凭此证向当地工商局领取《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根据各城区区域范围严格控制和合理分配各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数量。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总数量必须控制在300家以内。 
  今年市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2006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萧山、余杭区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当地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5天)。 
  五、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批发经营单位的管理。 
  1.市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确定为3家:杭州市土特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喜洋洋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2.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定点的外省企业进货,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保障货源的安全。 
  3.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质监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5.严禁超量超标储存烟花爆竹,确保经营和储存的安全。 
  6.对节后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统一收回,统一储存,免费保管。 
  (二)加强零售经营单位的管理。 
  1.零售经营单位凭《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批发经营单位订货,由批发经营单位对零售单位进行统一配送。配送时间从2006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起。 
  2.严禁零售经营单位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货、组织车辆自行提货、擅自跨行政区域订货或运输、从事二级批发业务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进货。如确有必要跨行政区域运输,必须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有关证明,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3.节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在2006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八)前统一交原批发单位集中保存。 
  4.零售经营单位只可在销售许可证标明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活动,不得提前和超期经营,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其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和统一制作的销售点标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政府要统一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精心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使市民知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 
  (二)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品种、质量和总量。进入杭州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具有烟花爆竹产品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同时,严格限制烟花爆竹品种和总量,以中小爆竹、小型烟花、地面喷花类烟花为主,组合烟花单筒直径限制在40毫米以下。市区进货的总量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各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20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 
  (三)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在春节期间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沟通情况,形成合力,从严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做好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为更好地调动广大市民参与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市安全生产监管局:85811465,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310)。举报电话要在《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中予以公示。各部门要认真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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