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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存单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27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拒付存单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人银发[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 三十 条的规定,存单上没有记载存款人名称的,属于无记名存单。无记名存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持单人善意取得,即应享有无记名存单项下存款之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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