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6]1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5]1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
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税则号商品名称
12706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410141024103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410441054106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4301生毛皮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税则号商品名称
128331100硫酸二钠
22712200027101994石蜡
332041100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28054000汞
581041100810419008104200081043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628418010284180402825901228259019.102825901l28418020284180302849902081011000.1181O11000.1981011000.908101940028259019.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780011000.1080011000.9080012020800120108001209080030000800400008006000080020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
879011100790112007901200079020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锌废碎料
98110101O8110102081109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及锑制品、锑废碎料
2825800081102000
农药
1029189000102,4,5-三氯苯氧乙酸(又称2,4,5涕)
112903590010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22930909029敌菌丹、甲胺磷
132918199020乙酯杀螨醇
142910900010狄氏剂、异狄氏剂
15290890901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地乐酚、地乐酚盐
162903309020二溴乙烷
17292419902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1829035100102903510010129035100102林丹
1929035100901,2,3,4,5,6一六氯环已烷(又称六六六)
2029036200六氯苯及滴滴涕
212921430030杀虫脒
222924199010久效磷、磷胺
232920100010甲基对硫磷、对硫磷
242908109010五氯苯酚
252903590020毒杀酚
262903590030灭蚁灵
272931000012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苯
2828429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酸汞、焦硫酸汞
29285100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30283429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
312826190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氟化汞
3228121049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332812900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碘化汞
342931000029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3528380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硫氰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
36282749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铵汞、氯化钾汞
37282759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溴化汞、碘化汞
382825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氧化汞、氧化亚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