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总政保字第0936001338号
一、本作业规定依据「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作业规定之查核对象为设置于自由贸易港区内之自由港区事业、经营港区者、港区货栈及港区门哨。查核范围包括货物控管、计算机联机通关及帐务处理等自主管理事项。
三、本作业规定之执行,由自由贸易港区所在地关税局成立联合查核小组办理。
四、实施查核方式为计算机联机查核、现场查核或实际盘点。
五、查核关员实施计算机联机查核,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线上查核:由业者提供计算机联机设备及操作手册,调阅帐册表报及海关计算机通关资料。
(二)远程查核:由业者将计算机产生帐册表报登录网页,提供查核关员查阅及打印。
六、海关对港区事业入出自由港区之货柜(物)及人员携带物品之查核,依下列作业程序办理:
(一)关员应着制服或配徽章或提示足以证明其身分之凭证;对入出自由港区货柜(物)之开柜检视,应会同其管领人办理。对人员携带物品之检查,依海关缉私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二)查核入出区之人员、车辆所携带、载运物品,其有不服查核而逃逸者,得追踪查核之。
(三)查核入出区之车载货柜(物),其有开柜检视者掣给「查核事项通知单」。
(四)发现异常或缺失,除依相关法令规定论处外,应填具「查核不符事项通知单」(如附件)一式二份,由被查核人签认后,其中一份交被查核人收执。另一份陈核后随附于工作报告表。
(五)查核结束后将结果缮具工作报告表,依序编号列管。
七、海关对港区事业实施现场查核或实际盘点,以海关上班时间为原则,依下列作业程序办理,但特殊情况,经联合查核小组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洽商被查核业者实施查核作业之时间,并以书面通知被查核业者,载明海关执行查核之原因、时间、地点、连络人、姓名、电话、应备妥待查之帐册、单据等资料及法令依据。
(二)必要时召开查核会议,并得请相关人员及被查核业者参加。
(三)视案件需要,得请被查核业者填答问卷。
(四)进行实地访谈查核,访查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得请相关机关或业务人员共同前往。
(五)实地访查时,应出示财政部关务稽查证,并先确认接受访谈人之身分,如系代理人接受访查,应确认代理人之身分及其获授权范围。
(六)查核结束前,应就查得之事实及证据,给予被查核业者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对被查核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如陈述之事实有利于被查核人时,应请其就该事实举证;必要时得召开结束会议。
(七)被查核人提供文件时,海关应掣给收据,除涉嫌违章漏税者外,应于提送文件齐全之翌日起十四日内发还之。其有特殊情形经海关主管核准者,得视实际需要延长发还时间,并应将延长发还理由通知被查核人。但所提供文件为影本者,不在此限。
(八)查核结束后,查核关员应将查核结果缮具查核报告表。
八、海关执行查核时,得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抄录、摄影、影印、复制被查核港区事业供营运之货物或自用机器、物料、设备等有关之纪录、文件、单据、帐册及计算机相关档案或数据库等并对货物执行查核、实际盘点、取具货样、型录或说明书等;货样之提取、管理与发还,准用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及进出口货物查验注意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进入被查核港区事业之营业场所、生产经营场地及货物、帐册、单据或证物等之存放处所,调查与自由港区事业货物流通有关之计算机联机通关、帐务处理及货物控管等情形。
(三)询问被查核港区事业之负责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并作成谈话纪录。
(四)海关认有违反规定之货物及其相关之帐册资料,得依海关缉私条例规定予以扣押,并交付扣押收据。
(五)函请相关机关、业者或机构提供与货物有关之资料及其它文件。
(六)其它法令规定之职权。
九、有关计算机联机通关之查核事项如下:
(一)进储国外货物通报之查核。
(二)输往国外货物通报之查核。
(三)转运货物通报之查核。
(四)输往其它自由港区通报之查核。
(五)输往课税区、保税区货物通关之查核。
(六)进储课税区、保税区货物通关之查核。
(七)区内交易货物通报之查核。
(八)修理、测试、检验及委托加工通关之查核。
(九)进储本条例第十六条限制物品通报之查核。
(十)输往国外之货物,涉及国际规范或承诺,依行政院解释办理相关输出文件之查核。
(十一)港区事业自用机器、设备五年除帐自主管理事项之抽核。
十、有关帐务处理之查核事项如下:
(一)供营运货物及自用机器、设备、物料查核。
(二)于课税区修理、测试、检验及委托加工货物查核
(三)单位用料清表查核。
(四)凭领用数除帐货物查核。
(五)废品、下脚销毁及有残余价值部分之查核。
(六)遭窃、灾损货物查核。
(七)盘点及盘点清册、结算报告表、盘点统计表、各项折合分析清表之查核。
(八)供营运货物库存动态表之查核(非加工制造业)。
(九)储存逾二年货物之查核。
(十)依本条例第十六条进储之限制输入物品,其项目登录簿册之查核。
(十一)其它应遵循事项之查核。
十一、有关货物控管查核事项如下:
(一)门禁管控之查核(含港区事业、港区货栈、港区门哨)。
(二)制造、物流、仓储及厂(场)区作业管理之查核。
(三)封条加封及核销作业之查核。
(四)短装、溢装报告填报之查核。
(五)重整、包装、加注或更正标记、箱号作业之查核。
(六)看样、取样及公证作业之查核。
(七)空货柜进出区检查之查核。
(八)货物通关、帐务处理及货物控管之计算机资料储存之查核。
(九)违规、违章、异常案件报告之查核。
(十)其它应遵循事项之查核。
十二、查核关员应办理事项如下:
(一)受理密报、通报及业者一般报备案件并处理。
(二)处理自由港区事业依自由港区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通报海关下列案件:
1、货柜(物)失窃、掉包者。
2、封条破损、断失、有伪造变造之嫌及封条号码与货柜(物)运送单所载不符者。
3、货柜(物)运送单经涂改者。
4、发现货柜(物)有夹藏或夹层者。
5、货柜(物)逾时进区或逾时未进区者。
6、发现进出仓货物与原申报之货名不符者。
7、发现不得进储之货物。
8、存仓货物遭受水灾、风灾、火灾或其它天然灾害而致损毁者。
9、存仓货物查核或盘点,发现与帐面结存数不符者。
10、其它违规、违章及异常情形。
十三、海关执行查核之结果,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查核人若有应补、应退税费情事者,应依其相关规定办理。
(二)发现被查核港区事业违反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自由港区货物通关办法或其它法令者,应依其规定论处。
(三)发现违反其它法令规定者,应移请有关单位处理。
(四)重大违法违章案件,得签请协调自由港区管理机关、相关单位、其它税捐稽征机关协查或组成项目小组会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