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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存款纠纷”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 1997-06-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29号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部《关于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诉中国银行辽阳分行“存款纠纷”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业六[1997]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存款人向金融机构交付货币、办理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人交付存款单(包括存折及其他存款凭证)后生效。存款人没有交付货币的,存款合同不能成立。
  在你部请示所述案中,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并未在你行辽阳分行佟二堡分理处存款,该分理处违规开出的五张总金额为300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未生效。
  二、由于存单案件情况复杂,各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我行正与有关部门协调。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出台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意见。你行可就此案请示受理法院暂缓判决,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发布后再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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