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国税发[2006]1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 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或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查账报告(以下简称查账报告)有关涉税内容的披露情况明确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的查账报告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出具。
二、查账报告应说明审查的总体程序和方法。
三、查账报告应反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一)对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提出意见。其中: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377号)和本通知第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应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调整情况应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完整的披露。
(二)对本通知要求附送的情况表,查账报告中披露的依法申报金额(情况)与企业账载金额(情况)不一致且涉及税收调整,或只涉及会计调整的,均应在查账报告中说明调整金额、原因、依据等情况,并列明计算过程。
本通知所指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查账报告核定数,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账载金额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的纳税申报数;金额按人民币或依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内容涉及改变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形的,对原适用的情形和改变的内容,应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和完整说明。
四、凡涉及下列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提供的查账报告中作重点说明
(一)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应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工资支付标准(计时、计件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支付标准有无变化、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际发生的除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总额等情况。
(二)对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说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本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部分及本年已收回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是否已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披露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和变化前后所使用的方法。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不留残值的,应对其不留残值的原因等情况作出说明。
(五)产品出口企业需享受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详细说明企业本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的比例及其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
(六)企业需分期结转应税所得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的,应分别说明上述投资收益和非货币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额及其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取得的时间、分摊年限、历年已分摊金额、收入额有否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七)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说明技术开发费列支的范围、标准、金额和核算方法。
(八)对企业当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应详细说明坏账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的时间、上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税前扣除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九)对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情况,应说明管理费列支的依据,本企业分摊额;管理费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是否一致,实际列支额是否符合税法和穗国税发〔2004〕37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外国银行分行据实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情况,应说明按税法规定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的方法和总行管理费核定额有无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规定的限额。
(十)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率高于同类、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应说明超出商业贷款利率不得列支的借款利息及其计算过程;企业有逾期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的,应说明相应不予列支利息额的计算过程。
向外提供贷款的企业与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说明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借款的金额、借款利率、同类、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以及按独立企业应收取的利息;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004号)的规定。
(十一)企业当年度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的,应说明该固定资产的受让价格、受让价格的合理性、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本年度计提折旧金额等情况。
(十二)企业当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货币资金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等财产损失的,应详细说明发生损失的类型、原因、时间、扣除的依据、计算过程等情况;逾期备案扣除的,应说明财产损失有否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十三)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
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的,按本条第(十四)项规定处理。
(十四)企业购进的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比税法规定的年限短的,应说明企业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和软件的用途。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年限短的,应说明企业划分生产性设备与非生产性设备或非集成电路生产设备的会计政策;本年度取得的生产性设备在企业生产中的用途、设备计税成本是否合理、成本归集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采用的折旧年限;设备尚未使用的,应说明折旧费用是否提前在税前列支。
(十五)外国石油公司本年新增勘探费和开发费的,应列明本年新增勘探费和开发费的金额、本年可列支的勘探费摊销额和开发费折旧额。
(十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列出关联企业的名单。
(十七)国内支付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应说明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十八)查账报告内容涉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查账报告需要使用前期报表数据的,应对期初余额或前期报表数据进行说明;对以前年度报表数据产生疑问的,应对产生疑问的原因作分析。
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而未作调整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查账报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A类申报企业,账载利润(亏损)总额的调整金额;查账报告确认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减(免)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扣除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和地方所得税、全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合计等金额。本项所指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暂按注册会计师核定金额。
对B类申报企业,账载收入总额和经费支出总额的调整金额;查账报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减(免)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及企业采用B类申报的具体原因,包括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法定条件等。
(二)披露企业不同意按查账报告确认数进行调整的内容和金额。
六、查账报告形成过程中,对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重点披露项目之外再增加其他项目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作文字说明,并列明计算过程和涉税金额。
七、查账报告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A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应附送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附件1);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二)》(附件2);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三)》(附件3);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四)》(附件4);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五)》(附件5);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附件6)。
(二)采用B类申报的,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附件7)。
(三)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和财税〔2005〕109号规定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附件8)。
(四)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附送《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附件9)。
(五)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附送《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98号)规定的6张附表。
(六)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附送《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表》(附件10)和《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附表(一般纳税人)》(附件11)。
八、出具查账报告的资格要求
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应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由2名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九、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查账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涉外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各征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质量,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在初审阶段须检查企业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对查账报告披露的涉税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齐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一律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齐或修正;对不按规定要求出具查账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征管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具体要求,对企业和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通过发送资料、政策咨询、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辅导,进一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和依法纳税。
十、各征管单位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十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二)(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三)(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四)(略)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五)(略)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略)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略)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略)
9.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略)
10.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表(略)
11.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附表(一般纳税人)(略)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