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4ぉ司公字第20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现将南京工学院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留学生捷米尔给我部的来信及我部信访处的复信转你处。
关于捷米尔申请为其未婚妻邵明办理信仰证明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因此公证机关不办理信仰证明。
关于捷米尔反映公证处不给办理邵明父母同意女儿与其结婚的声明书公证书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是如果该声明书确属对方国家要求办理,而且邵明父母也同意女儿与捷米尔结婚,我们意见可给予办理。
198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