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复[1989]301号
中国银行:
(89)中办字第59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89)汇管条字第73号文已明确指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开办外汇业务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申请批准。”你行经我行或我分行批准新设的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也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二、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除外)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各专业银行分行经营外汇业务,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由于各专业银行的外汇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故要求各专业银行分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时只须由其总行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出具承诺债务证明即可,不再要求专业银行分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已通知其大连分局对大汇综字(1989)49号文做出更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