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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控制一九八八年货币投放、信贷规模的具体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8-31 生效日期: 1988-08-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26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保险总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及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精神,对严格控制全年货币投放、信贷规模,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经国务院批准银行贷款规模,由年初计划1560亿元调整为1800亿元,增加240亿元。增加的贷款规模,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和外贸出口商品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其他贷款仍要控制在年初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之内。各专业银行和各地区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贷款规模执行,坚持以存定贷,未经批准任何银行、任何地区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并要追究该银行行长的责任。对信贷规模采取“双线管理、按月考核”的办法,即专业银行总行负责本系统贷款规模的落实及考核;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本辖区信贷规模的落实及考核。从九月份开始对贷款规模实行按月考核,各专业银行要按全年贷款规模作出分月贷款进度计划,报同级人民银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总行考核专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分行考核专业银行分行,如当月超过贷款进度计划,在下月要分别情况,及时压回,以保证不突破全年贷款规模。

  二、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经国务院批准,全年货币发行计划,由年初的200亿元调整为400亿元。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按照优先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压缩消费基金、防止抬价抢购的原则,对各地区的投放或回笼计划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将计划下达各地,由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当地银行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加以控制。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控制消费基金过度增长的措施;严格防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积极支持银行扩大储蓄、增加信用回笼。各地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有效措施,对超过国家规定滥发消费基金的,要坚决停止支付现金;对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现金管理,凡不符合使用现金规定而提取现金的,银行有权拒付;对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囤积超储原材料的,银行不予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账结算,情节严重的要扣收老贷款。要求进一步改进结算方式,减少现金使用。

  三、调整信贷结构,扶优限劣,保重点,压一般。各专业银行、各地区要坚持信贷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努力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重点资金需要。今后,对吸收的存款,收回的贷款和挖潜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外贸出口产品收购,适销对路工业品生产和国家计划内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建设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规模之内,增加的存款,主要用于国家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贷款,不得留资金缺口。农业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要负责统筹安排,对乡镇企业贷款要控制在52亿元以内,分地区控制数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具体规定。交通银行贷款规模要控制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额度之内,多吸收的存款,要认购人民银行特种存款,支持重点资金需要。中国银行新调增的贷款规模,要全部用于支持外贸收购,其他人民币贷款,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年初批准的计划之内。工商银行对工业贷款要控制在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之内。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上述精神,对当地专业银行贷款总量及投向进行监督执行。

  四、积极吸收存款,增加资金供应能力。最近,国务院已批准了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请示报告。各地银行要抓住有利时机,大力宣传,改进服务,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办紧俏商品奖售储蓄,努力增加储蓄存款,争取超额完成今年储蓄存款计划。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统一的存、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决不允许用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给回扣、给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乱拉存款;不允许用转移存款、多放贷款或其他手段,搞虚假储蓄和其他存款;不允许用挤占、挪用人民银行资金和欠缴准备金扩大信贷资金运用。

  五、努力完成挖潜任务。今年国务院要求每百元销售额减少资金占用2元,换算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3%全国节约资金240亿元,要求通过处理积压物资和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收回银行贷款160亿元左右,由专业银行用于贷款结构调整。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文件及各地、各专业银行的挖潜任务及“先扣后调”的具体办法已经下发,各专业银行要抓紧落实本系统的挖潜任务,各级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狠抓落实,要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回专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

  六、加强对准备金缴存的管理。从今年九月一日起,存款准备率由12%调整为13%,各专业银行要提前作好准备,在九月份第一次调缴准备金时,按八月三十一日存款余额计算,如数一次缴足,不得欠缴。凡未缴足的,人民银行有权从其存款户扣收。这次提高准备率1%收缴的准备金,留当地人民银行调剂使用,要坚持“先收后用”的原则,如遇专业银行存款下降调减准备金,要按相应比例调减当地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由于北京市是存差行,提高1%准备率缴存的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七、加强信托投资机构信托贷款规模的控制。对去年底以前批准成立的金融信托机构,信托贷款规模仍按今年初确定的60亿元执行;对今年新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信托贷款规模目前暂维持在六月末水平,不得再增加,对已增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分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批。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信托机构委托存款的管理,防止将一般信托存款假冒委托存款,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变相扩大信托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向金融信托机构开办20亿元的特种存款。特种存款分两类:一是所有金融信托机构一律按六月末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余额的30%认购,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7.5‰;二是六月末信托贷款已超过全年计划,或六月末以后超过全年计划的信托投资机构,按其超计划部分的50%认购,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5.04‰。特种存款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按上述规定负责组织落实,在十一月末之前必须完成,并留当地用于支持重点资金需要。

  八、严格控制人民银行资金。今年各地人民银行短期贷款总量可调剂使用的资金,一是一九八七年末各地占用的短期贷款;二是今年邮政储蓄超计划部分和财政性存款(中央金库、地方金库除外)超计划部分的50%、提高1%准备率多缴存的准备金、信托机构特种存款;三是人民银行总行核批新增的贷款额度。这三项由各地人民银行控制使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在贷款投向上,主要用于支持收购农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短期调剂。要灵活合理地运用短期贷款来控制地区信贷规模和引导专业银行的贷款投向。各地人民银行在发放短期贷款时,必须做到“三挂钩”即同控制专业银行贷款规模挂钩;同专业银行贷款投向挂钩,同挖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人民银行总行分配各地短期贷款额度,实行一次亮底,按照“三挂钩”的要求,分期分批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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