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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5〕631号)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对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2月15日起至4月25日止,在全市开展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是在本市注册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内容
㈠提供资料
对列入核查范围的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分别递交下列资料,由核查部门进行审核:
1、《水路运输企业核查报告书》、《水路运输个体(联户)核查报告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水路运输船舶登记表》(见附件,需盖公章);
4、2005年度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各一份,需盖公章),有多种经营项目的经营者还应同时提供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表及说明;
5、工商营业执照验看原件;
6、2005年度企业或其所经营的船舶违章记录。
水路运输企业提供1、2、3、4、5、6项,服务企业提供1、2、4、5项。
㈡核查内容
1、核查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审核经营者在上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核查经营者是否在许可证、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以及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违章行为。
2、核查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审核经营人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重点核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相关证书、合同是否相符。通过本次核查,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所属船舶上兼职现象。
3、根据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的通知》(沪港航〔2005〕271号)的规定,核查各类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客运码头签定的靠泊协议书,客运企业与市水路客运售票中心平台签定的电子售票信息系统入网协议书,对未按规定签定协议书的或签定协议书后未按规定经营的客运企业,要求立即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4、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按照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1〕360号)的要求,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核发核查记录页。
5、核查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核查了解经营者在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核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规费;是否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及其他情况。
三、核查要求
1、此次水路运输企业核查工作将与建立《上海市水路运输行业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相结合,在网上填写核查表格(详见"注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网上下载核查报告书并填写(详见"注2")。在网上填写核查报告书的企业,填表后再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在3月1日前与其他核查资料一起送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运港科。
2、核查部门在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对经营人上报的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逐户上门核查,各水运企业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航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按照《上海市水路运输行业资质信誉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市从事水路"四客一危"的运输企业进行资质信誉评估。资信评估报告将作为"四客一危"企业核查合格条件之一。
4、对未按时参加水路运输业核查的企业,将按照《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