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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5 生效日期: 2006-0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稽[2006]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制订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市局成立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副局长顾炬任组长,市局监督稽查处处长张永祥任副组长,并由市局监督稽查处具体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各分局应确定人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一)换证对象 
  此次换发的税务检查证为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其他部门的换证工作另行通知),换证对象为各稽查分局全体稽查人员以及各区县分局,财税三、七分局专职稽查人员。其中区县分局,财税三、七分局专职稽查人员包括各分局分管局领导、稽管科主管稽查的人员以及查账所全体人员。 
  (二)换证时间 
  本市此次换证时间分以下三个阶段: 
  1.由各分局按总局文件及市局补充规定的要求,统计需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后上报市局,上报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 
  2. 2006年3月1日起,由各分局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使用总局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填制税务检查证(证件由市局统一采购)。 
  3. 2006年3月5日起,各分局将制作好的检查证上报市局统一盖章(由于此次换证面广、量大,市局将另发通知确定各分局盖章时间)。 
  (三)其他相关要求 
  1.2000版税务检查证的有效期限一律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2.各分局应按照总局规定的要求统一编号,其中后4位号码从0001号始顺序编号。 
  3.新证有效期限: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4.国、地税检查证的检查范围按如下规定填列: 
  (1)五个稽查局和两个财税分局的检查范围为"上海管辖区主管国税"、"上海管辖区主管地税"; 
  (2)各区县税务局的检查范围为"所在区主管国税"、"所在区主管地税"; 
  (3)各区县税务局列入市局稽查人才库的人员的检查范围为"上海管辖区主管国税"、"上海管辖区主管地税"; 
  5.旧证由各分局人教科会稽查(管)科清点数量并制作明细清单后上报市局(4月10日前),经市局批准后就地销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0年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现已到期,经总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以外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期间 
  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税务稽查局以稽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作废。 
  二、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证换发的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确定换证人数。各级税务稽查局要清理并确认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 
  (二)签订合同采购检查证及验证。各省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按照中标价格,签订购证合同,支付货款,采购统一式样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并负责检验税务检查证制作质量。具体式样和质量要求见附件。 
  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胥凌燕,联系电话:01058767578,传真:01058767950,移动电话:13366213539,地址是:北京朝阳区双井富力城C8座2205室,EMAIL:freecelia@hotmail.com。 
  (三)税务检查证的填制和换发。税务检查证内芯共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省××市××县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级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稽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检查证有效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颁证单位应按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税务检查证的换发方式为以旧换新方式,对于新办人员应严格审核把关,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应清点数量报市级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三、税务检查证换证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配套《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是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前提之一。税务检查证的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着税务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关系着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要指定一名税务局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证换发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二)按时换证,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9月29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使用、换发税务检查证。在换发税务检查工作中,即要通盘考虑,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基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保证换证工作圆满完成。认真筛选确认稽查部门需要发放税务检查证的人员范围,明确检查范围,规定检查职责,确定有效期限;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换发税务检查证。在税务稽查部门,通过换发税务检查证,清理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人员,摸清检查人员底数,打牢稽查人员检查资格审验这一基础,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在以往的检查证管理中,存在管理方式与《办法》不一致的,应严格按《办法》调整、执行。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检查证换发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税务检查证换发的时间进度、人员范围、发放范围、工作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对布置的各项工作对责任心强、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是2005年新制定,加之2005年版的税务检查证较旧版税务检查证又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检查证内芯的照片下方增设了无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税徽图形;二是税务检查证内芯发证机关章字体为红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三是新税务检查证塑封膜表面印制激光镭射彩色税徽图案,常态透明,变化角度时图案呈现七彩颜色。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宣传,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方式周知社会,发挥对外公告、税务机关网站宣传、咨询、辅导的积极作用。 
  附件:"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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