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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三方会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6 生效日期: 2006-02-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规[2006]19号
省发改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琼海市人民政府、万宁市人民政府、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海南公司海南博鳌投资控有限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开发建设的批复》(琼府函[2004]103号)及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48期)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三方会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海南省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三方会审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规划建设管理,确保特别规划区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博鳌亚洲论坛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府函[2001]47号)和《关于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开发建设的批复》(琼府函[2004]103号)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以下简称"特别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三方会审制度是指由省政府、项目所在地市政府、主开发商(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海南公司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对特别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实施协调管理。三方会审制度主要以召开三方会审会议的形式组织实施。 
  三、三方会审会议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召开。三方会审的基本组成单位为省建设厅、省发改厅(招商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项目所在地市政府和主开发商。根据会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邀请省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学科的专家参加。会议成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由省建设厅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四、三方会审的审核内容: 
  1.特别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特别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3.特别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 
  五、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属于三方会审审核内容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申请召开三方会审会议。 
  省建设厅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同意进行三方会审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三方会审会议;三方会审会议后,省建设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三方会审会议纪要。特别紧急的项目应由三方协商,加快工作进度。 
  六、省建设厅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参会单位下发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参会单位;参加三方会审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派代表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建设厅;不参加会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三方会审会议纪要内容。 
  七、特别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三方会审会议同意的,应由省建设厅会同项目所在地市政府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八、经三方会审会议或专家评审通过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按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如开发商提出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三方会审和专家评审。 
  九、三方会审会议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不得进行审批,不得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确需建设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裁决后,按省政府裁决意见办理。 
  专家评审会未获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或重新进行规划后,再次进行专家评审,直至评审通过。 
  十、已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方会审会议纪要精神实施规划建设管理。主开发商对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与市政府或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报省政府裁决后,按省政府裁决意见办理。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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