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了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食盐包装生产许可的操作规程》、《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食盐准运证的操作规程》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口食盐审核的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操作规程
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食盐包装生产许可的操作规程
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食盐准运证的操作规程
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口食盐审核的操作规程
二○○六年二月七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1、食盐批发许可证
2、食盐零售许可证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七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
2、效力与期限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即可依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审检。
3、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原则上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按常住人口5㎏/人·年计算,具有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所需的仓储面积);
(4)经省经贸委认定的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证明的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出具的符合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的仓储面积要求的审核意见;
(8)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的审核意见。
5、申报程序
(1)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审核(无论初审是否同意,都应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经办处室
盐业管理办公室
7、时限
省经贸委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上报来的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食盐零售许可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 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
2、效力与期限
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后,即可依法从事食盐零售业务。
食盐零售许可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3、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
(2)有营业执照。
4、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填报申请表;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及住所证明的复印件。
5、申报程序:
拟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者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6、经办单位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盐业管理办公室。
7、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五、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或信函送达。
六、联系电话:020-83133353传真:020-83133215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食盐包装生产许可的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食盐包装生产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与期限
领取食盐包装生产许可证后,即可依法生产食盐包装物。
食盐包装许可每三年审检一次。
四、申请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二)注册资金、生产场所和卫生条件均要符合有关规定,其中:
1、有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2、生产场所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符合卫生要求;
3、生产设施及技术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证明的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证明;
(六)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产销双方协议书或法定授权书复印件;
(八)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技术资料;
(九)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六、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经贸委核准食盐包装生产许可。
七、经办处室
盐业管理办公室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20-83133215、83133353,传真:020-83133215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食盐准运证的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食盐准运证。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 18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 26 、 27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31 、 32条。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领取食盐准运证后,即可进行食盐运输或托运。
四、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省内产盐企业或具有食盐调拨计划的经营者;
(二)持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分解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
(三)具备食盐运输防晒、防潮和卫生要求。
五、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食盐准运证申领表;
(二)持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分解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
(三)能够证明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资料。
六、申报程序
省内产盐企业或盐产品经营者根据生产和调拨情况,凭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申请食盐准运证;
各市经贸部门根据我委下达的季度盐产品分配调拨计划,以及当地盐产品生产和调拨情况,统一向我委申领;
经省经贸委审核合格后发给食盐准运证,由各市经贸部门代发给当地制盐企业或其他盐产品经营者;
各市经贸部门每季度末将食盐准运证发放情况报省经贸委。
七、经办处室
盐业管理办公室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20-83135835、83133334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口食盐审核的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进口食盐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3号)第 23 、 24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 23条。
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领取进口食盐审核意见后,即可到省外经贸厅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四、申请条件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自用食盐;
(二)食盐批发企业在国家下达的食盐调拨计划无法执行,或国内制盐企业无法提供的特殊用盐。
五、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进口食盐申请表;
(二)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签发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持省经贸委核发的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国家下达的食盐调拨计划无法执行的确认函,或国内制盐企业无法提供的特殊用盐的情况说明。
六、申报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确需进口食盐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经贸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到省外经贸厅审批。
七、经办处室
盐业管理办公室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20-83135835、831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