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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2005年度矿山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6]30号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各矿山企业: 
  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办矿、科学采矿水平,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矿山年检和矿山开发统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矿山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应于2006年2月15日前向所属辖区的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各分局必须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的矿山年检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各矿山的年度报告书(一份)、年检工作总结及附件上报市局地矿处。 
  (三)市局将于4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所有矿山年检的抽检工作(抽检率为30%以上),并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全市年检工作总结及附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接受省厅的抽检。 
  年检分工、内容、方式,年检结果的确定和处理等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2004年度矿山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4号)的要求进行。 
  各分局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及矿山开发统计快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49号)的要求,督促采矿权人于2006年2月15日前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山开发统计快报表的录入、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在2月18日前将汇总快报表、电子数据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在2月20日前将全市的汇总快报表和电子数据上报省厅。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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