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复[1997]47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处置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的报告》(琼银发[1997]3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方案,请立即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关于处置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
1997年5月以来,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相继出现支付危机。为确保海南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海南省34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7家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数额较小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予以保留;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予以关闭,冲销损失后,其有效资产和相应负债,转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其余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
一、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法委领导、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和海南发展银行领导分别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省政法委、省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工商、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和海南发展银行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方案的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市县政府和各级公检法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处置工作,决定新闻宣传、突发事件处理、违法案件查处等重大事项。
人民银行总行派出指导小组,参加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方案的实施。指导小组由银行司牵头,货币政策司、条法司派人参加。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别具体组织、执行、协调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1.政策协调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政策、法律法规等事宜的全面协调、解释,研究制定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行为进行监督的各项控制措施,与省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协调统一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主任可由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担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清算接收办公室:负责被关闭和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清算、清查的各项工作,包括:核实与核销所有者权益、登记、核实和组织偿付债权债务;调度资金头寸;接收财产、账务、人员等等。办公室主任可由海南发展银行领导担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海南发展银行。
3.应急办公室:负责密切关注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动态,维护治安稳定,保障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并负责协调、组织对城市信用合作社有关人员触犯刑律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可由省政法委负责同志担任。
二、对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的步骤、顺序
(一)拟保留的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根据自愿的原则确定其保留或者并入海南发展银行的意向,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最终保留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具体数量。
(二)海南发展银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接收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承接5家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的提议。
(三)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分别召开被关闭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主任会议,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出各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同时,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向各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派出工作组,监控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公章、账薄、原始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人员和财务开支、固定资产的转移和使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责成各市县分支行加大对辖内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力度,以适当形式对其业务运作和财务等进行监控。
(四)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召开有关14个市县政府负责人会议,责成其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处置。
(五)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关闭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的公告。
(六)在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省内有关报纸、电视台、电台进行正面新闻报道和宣传,讲明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理解和接受这一决策,稳定群众情绪,控制社会影响。
(七)海南发展银行就并入和托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发布公告。
(八)清算接收办公室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清算、清查等各项接收工作。
(九)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采取措施整治海南的金融秩序。重点是对那些乘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方案实施和海南发展银行承受接收压力之机,高息吸收存款、乱拉客户干扰方案实施的金融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三、债务清偿、所有者权益和人员处置的原则
(一)债务清偿的原则?
1.个人储蓄存款债务在清偿比例、清偿顺序和清偿时间上优于单位债务。对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偿付全部本金和合法利息,并在确认后先行支付。对单位存款的支付,根据其存款账户的性质和存款种类,待个人储蓄存款清偿后确认偿还办法;对金融同业债务按清算后的有效资产计算的清偿率偿付。
2.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大额储蓄存款和单位债务在人民银行公告发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办理债权登记,以针对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进行必要的甄别核对,确认存款性质和金额,剔除公款私存和高息及提前贴水造成的本金不实,并查实可能存在的账外经营。
3.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所有债务在人民银行公告发布后暂缓支付。储蓄存款在确认后即可偿付,单位债务待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工作、被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清查工作结束后支付,由海南发展银行公告具体清偿日期和清偿办法。
4.在清偿储蓄存款之前,优先支付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城市信用合作社欠缴的税金予以豁免。
5.对被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未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与海南发展银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6.海南发展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合法利息支付存款和清偿债务。
(二)对所有者权益处置的原则?
对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冲销其全部股东权益。对被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经清查确认后全部转入海南发展银行;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冲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股东权益。
(三)人员处置的原则?
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关闭和并入的决定宣布后,其人员的进出冻结,特别是城市信用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辞职、离职。待清算和清查工作结束后,由海南发展银行决定有关人员的使用和去留。
在清算和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处置方案顺利实施,对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参照关闭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做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函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问题发出通知。
(二)鉴于海南发展银行现有领导班子状况和本方案实施中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键作用,要尽快调整海南发展银行的领导班子,由人民银行派人接替现行长主持海南发展银行工作。
(三)鉴于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数量多、规模大,债务清偿的压力将十分突出,为保证处置方案的顺利实施,稳定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海南发展银行的信心,应当力保债务清偿初期的资金充足,满足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支付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偿付要求。为此,允许海南发展银行动用自己原有和关闭、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并在流动性不足时,由人民银行给予其一定额度的再贷款,帮助其度过最初的债务支付高峰。
(四)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自办的非金融公司,不在关闭范围之列,但因其多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债务人,海南发展银行必须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并采取保全措施。
五、方案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承接5家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后,由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到期债务额巨大,且面临年底和春节客户集中支取款项,在关闭、并入初期会有一个支付高峰,海南发展银行需要有充裕的资金头寸,拿出大量现金偿付债务。如果资金跟不上支付速度,再加上社会公众可能出现的对海南发展银行的信心不足,就会导致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支付危机扩大到海南发展银行,使海南发展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丧失清偿能力。
储蓄存款:到1998年春节前,海南发展银行到期的储蓄存款为2.35亿元,被兼并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到期储蓄存款为24.2亿元,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为5.94亿元,合计32.49亿元。而资金来源方:至1997年9月末,(1)被兼并和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海南发展银行的备付金为3.66元,准备金为8.32亿元;(2)海南发展银行同业存放7.35亿元,同业拆出7.31亿元,但由于净欠同业对方钱,基本收不回来;(3)在海南当前经济形势下,存款很难增加,贷款很难收回;(4)由于清算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将对同业债务打折,即使有人民银行政策支持,海南发展银行也很难继续拆入资金。春节前,实际可动用资金仅为12亿元左右,保储蓄支付的资金缺口约为20亿元。
单位及同业债务:据测算,目前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企业及同业债务合计为85亿元,在按清偿原则对个人债务予以清偿后,在一段时间仍将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
拟采取的对策:
1.人民银行在公告和新闻宣传上表明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支持,海南发展银行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承接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是化解海南金融风险的重大政策措施,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采取的挽救措施。如果方案组织实施顺利,可树立公众信心,减少到期债务的提取,同时,对到期大额储蓄存款,可采取限额、延期支付、转存的办法,减轻春节前的支付压力。
2.允许海南发展银行全额动用存款准备金,可以对网上拆借额度给予支持。如这两项措施还不能应付支付需要,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考虑给予流动性支持。
3.给予海南发展银行其他政策支持。
(二)海南发展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未通过并入和承接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的决议。
由于海南发展银行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22家已经资不抵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和由其承接5家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实际是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亏损和风险资产带入海南发展银行,会影响海南发展银行的自身利益,增加经营风险。因此,海南发展银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可能对此项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拟采取的政策:?
1.人民银行在海南发展银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前确定所能给予的政策支持,通告海南发展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2.人民银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做海南发展银行大股东的工作,讲明原因、利害,说明这一政策的行政强制性。
3.海南省政府作为海南发展银行的最大股东,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明确表态同意这一决议。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政策、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培训,海南省领导小组与人民银行总行指导小组要密切关注方案的实施,研究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