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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辽宁省三市商业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2 生效日期: 1998-03-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8]78号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关于我省鞍山市商业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支付发生困难的紧急报告》(辽银办字[1998]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沈阳市、鞍山市、丹东市商业银行在必要时动用存款准备金,期限3个月,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以防止出现挤兑风潮。动用存款准备金额度分别为:沈阳市商业银行2.9亿元(含已欠缴准备金2.8亿元)、鞍山市商业银行1.6亿元、丹东市商业银行0.9亿元。
  二、动用期满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鞍山、丹东市分行,要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分别重新核定三家市商业银行应缴存的准备金,对其欠缴部分,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三家市商业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后,要继续清理不良贷款,盘活资产,在确保存款兑付的基础上,收回的资金要优先用于补充存款准备金,在没有补足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之前,不能增加新的资金运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沈阳、鞍山、丹东市分行对三家市商业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支取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监督其用途;要对其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资金管理的方案,并将结果报上级行。
  五、你分行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防范金融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
  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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