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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跟踪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认[2006]第001号
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中科院上海分院,上科院,各区县科委、经委: 
  2006年度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跟踪调查)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重点任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战略目标,以"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为主线,优先认定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重点认定承担城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优先认定先进制造业(超大型装备生产、大型船舶生产、汽车研发设计等相关制造的企业);继续支持集成电路与数字显示和生物技术与医药研究开发生产企业;继续支持应用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如冶金、石化等基础工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手段,支持具有创新能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推进"知识生产中心、知识服务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规模效益,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跟踪调查:根据《关于实施〈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1)第015号]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文有关精神,明确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跟踪调查工作为每二年进行一次,今年为跟踪调查年度。要求对去年批准认定(含复审)的1774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网上跟踪调查。 
  为提高工作效率,深化对企业的服务,对要求取得2006年新申请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资质)的企业,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认定办将抽取15%左右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对经信息产业部授予软件企业称号的仍继续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制度。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切实做好企业新申报和跟踪调查的初审工作。 
  一、工作要求: 
  1、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着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2001年市政府批准并颁布施行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操作,认真做好新认定企业的材料申报、审核工作。要求企业都应具有知识产权等资质,对无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跟踪调查工作:2006年跟踪调查的企业是以2005年度内批准的企业为对象,企业必须填报《2006年度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跟踪表》并提供有效企业营业执照、2005年度财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要专利(软件著作权)。并要求企业具有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有关诚信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具有认证诚信资质的公司出具的)。2006年度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跟踪表等有关材料,通过网络同时传递到市认定办和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新认定工作:2006年度新申请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仍根据沪科合(2001)第015号"关于实施《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按认定办法规定所需申报材料外,另外附主要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审计报告、有关诚信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通过网络传递(除审计报告外)到市认定办进行审核。 
  新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先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科委或主管局的科技部门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市认定办会安排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培训,培训结束后,可直接在网上正式申报。 
  4、为稳妥推行申报(含跟踪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今年在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的同时,要求企业仍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须知报送二套完整的文本材料,其中一份经市认定办审核后返回企业留存,另一份市认定办存档留用。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的企业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均须盖红章。 
  5、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跟踪调查)工作办法、《单位情况简表》、《申请表》和有关通知等均在上海科技网上公布。 
  二、工作时间安排: 
  1、高新技术企业跟踪调查工作从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各主管部门于5月30日前初审后将意见在企业报送的材料上鉴署,并盖章后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常年受理企业申请的规定,从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受理完毕。11月1日~12月31日申报的企业,受理、审批工作安排到下一年度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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