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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5]22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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