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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 1996-04-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请示》(藏政发[1996]4号)收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的享受范围、离退休人员待遇、调动工作人员待遇、执行时间和实施步骤问题,同意你区意见。

  二、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分别确定为:
  二类区每人每月200元;
  三类区每人每月250元;
  四类区每人每月300元。
  同时,为使津贴标准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月人均244元之内,对县(不含地区驻地的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增发津贴标准,由你区建议在每人每月30元、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三、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经费来源,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你区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5]123号通知和本批复的精神,尽快组织实施。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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