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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晨检工作指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陕卫办疾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晨检工作指导的通知》(卫发电[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流脑等呼吸道传染晨检工作指导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流脑等呼吸道传染晨检工作指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前正值流脑、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发病高峰季节,又值各托幼机构、学校相继开学,托幼机构、学校的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由于集体生活、学习,易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教育部近日将转发我部《全国流行性脑脊髓炎防控工作方案》,并就流脑防控工作对各地教育部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在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立和落实晨检制度。为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学校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好流脑、麻疹等呼吸道 传染病晨检制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各托幼机构、学校春季开学至5月底,积极认真开展晨检工作,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呼吸道传染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教育部门开展晨检工作、疫情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助托幼机构、学校对教师、疫情报告员开展呼吸道传染病报告及相关防控知识的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到各托幼机构和学校核查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记录,及时了解学生因病缺课或医疗机构学生集中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在晨检过程中以现的疑似传染病例要及时核查,发现疫情,要根据相关的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并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疫情蔓延。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宣传防治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增强教师和学生预防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意识,引导教师和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扫地、勤洗手、淡盐水嗽口。托幼机构、学位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特别要加强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换气。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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