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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干部被叛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12-30 生效日期: 1956-12-3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北京市司法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五六年五月四日的请示已经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法研字第8号的请示,亦经最高人民法院转来本部。
  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本部经向国务院请示,据复如下:
  “你部司法字第1336号关于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已悉。缓刑只适用于罪行不甚严重,对社会危害不大,处刑较轻,虽不在监狱或劳改中执行刑罚,亦不致对社会发生危险的被告。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不能叙职。工资问题,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照职务,发给相应的工资。”即希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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