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6]3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房管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经研究决定,取消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审批手续,建立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向社会公开制度,通过市场运作机制确定承租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和方式
新增或已腾空符合出租条件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需出租的,全部通过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标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二、组织领导
成立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向社会公开确定承租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招标(挂牌)方案和指导招标(挂牌)活动的实施。
工作小组由局领导、房政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市土总组成。
三、工作分工
(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向社会公开工作由局房政管理处牵头负责,局属各房屋管理所予以配合,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局监察室对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招标(挂牌)全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向社会公开确定承租人的工作方案,提交工作小组审定,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承租人后,由市房政管理处负责组织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政管理处和各房屋管理所应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租金收取和工作费用
已确定承租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各房管所按公房租金收取的相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相关工作经费,待报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与土总直接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实行向社会公开确定承租人的重要性,树立全局意识,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不得互相推诿,不得以权谋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