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6]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海关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其他未锻轧铝取消退税
3 7901119000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5%
4 2712909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5%
5 2903590010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6 2903620000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杀虫脒
8 2924199011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5%
15 2834299010硝酸汞、硝酸亚汞5%
16 2833299010硫酸汞、硫酸亚汞5%
17 282739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5%
18 2827600010碘化汞、碘化亚汞5%
19 2931000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5%
20 2838000010硫氰酸汞5%
21 2827590010溴化汞、溴化亚汞5%
22 2825909010氧化汞、氧化亚汞5%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