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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 2006-02-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6]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评审机构: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开工建设了能源、交通、水利等一大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未履行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或者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地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核工作。 
  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按浙土资发〔2002〕142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 
  (二)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写《调查报告》,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出具证明材料。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再报市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出具证明材料。 
  (四)办理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要求出具证明的正式申请文件; 
  2、浙江省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表;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部分); 
  5、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加速办理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核工作 
  (一)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以县为单位,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报告》及空间数据库,经评审通过后,作为出具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的依据。评审工作在省厅指导下,由各市局负责组织,一般应会审。评审意见、《调查报告》及空间数据库报省厅备案。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二)2006年6月30日前向省厅报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项目,由县(市、区)局提供现场踏勘资料和该建设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材料,报市局审核后,由市局出具证明。 
  (三)2006年7月1日后,向省厅报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用地转用项目,由县(市、区)局依据通过评审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调查报告》和空间数据库对用地范围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局审核后,由市局出具证明。 
  四、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一)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料、粘土除外)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并报部或省厅批准同意压覆后,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责令建设单位与探矿权、采矿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进一步规范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 
  (一)调查范围:根据露采矿山的安全距离,建设用地项目的调查范围一般为建设用地红线外推300-500m。水库项目的调查范围为最高洪水位以内。 
  (二)比例尺:《调查报告》附图比例尺一般为1∶1万或1∶5万。线性分布的大型项目附图比例尺可放宽为1∶10万。 
  (三)坐标:调查范围的座标统一用经纬度表示,拐点坐标应统一按顺时针方向编号并列举在申请表中(起点为左上角),如果坐标点较多的,应附电子文档。 
  (四)拟建铁路、公路、输电线路、输气管道、水库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对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有争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会审论证,经评审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核。 
  六、切实加强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年度检查制度。省厅每年组织对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地勘单位检查,检查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省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专家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进行评优活动。 
  (二)建立审核人制度。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地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调查(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报告审核人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承接的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资料收集、分析结论负责;每年12月底前向省厅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如报告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报告审核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无审核人签字(打印无效)的调查(评估)报告,一律不予受理。 
  审核人须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方可承担审核工作。每个地勘单位可推荐2-3名审核人。审核人名单于2006年2月底前报省厅储量处。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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