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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为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者办理保证回国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公证证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4 生效日期: 1989-08-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广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南宁市公证处七月七日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函及送认证的(89ぉ桂南证字第1848号公证书已由该司转我司。关于我国公民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回国后是否仍在原单位工作,是有关单位的内部问题,我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证明,为此,我司已照会奥地利驻华使馆。随函附去上述公证书,请该公证处修改后重新送认证。
   另外,公证处为上述人员办理公证时,应依照我司(89ぉ司公字第12号《关于为赴阿根廷旅游、探亲者出具公证书事的复函》精神办理。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国,在出国期间保留其住房和不开除的证明,均不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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