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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案卷排列顺序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20 生效日期: 1990-03-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90]司公字第31号
新疆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区昌吉市公证处来函请示,对《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 条公证案卷的排列顺序中第3项“公证书正文”如何理解,经商国家档案局,现答复如下:
第十条第3项“公证书正文”是指公证处正式出具的公证书并包括所证明的法律文书,如合同(契约ぉ、委托书、遗嘱、声明书、文件副本、影印本等。因为被证明的法律文书是公证文书的组成部分,与公证书是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第9项“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是指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原始材料,与第3项所指的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不同,作用不同,其排列顺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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