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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币票样、鉴别手册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2-26 生效日期: 1986-02-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6)银货发字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货币分行处:
  新人银(86)货发第5号请示收悉。现复如下:
  一、票样和鉴别手册的管理,仍应按一九七九年人民银行颁发的出纳制度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二、人民币票样和鉴别手册既是日常工作又是开展反假材料斗争的重要资料和依据,应由发行部门(专业银行由出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能移交文书档案部门保存。

  三、票样的分发。由于反假人民币工作是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共同任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反假工作的领导和对票样、鉴别手册的管理。各专业银行的票样、鉴别手册等有关资料仍由人民银行统一下发,并负责检查清理。

  四、对历次下发的票样及鉴别手册应作详细清查,登记造册,并请清查结果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备案。如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者,应追究其责任。

  五、同意你行提出,今后交票样和鉴别手册列为查库内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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