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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7 生效日期: 1990-09-2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0ぉ赣司公字第六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申办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为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亲属办理公证事,经征求国家教委留学生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已超过在国外学习期限而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ぉ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以为其办理。

  二、公派留学人员的亲属经有关部门批准去国外探亲,申办有关公证的,公证处可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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