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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边区公债与折实公债计息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1-07 生效日期: 1980-01-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财政局:
  闽银(79)第398号函悉。关于苏边区公债与折实公债的计算办法问题,根据总行(58)储公徐字24号、(58)财公字154号联合通知规定:各苏区、解放区发行的公债“计息时间算至实际发还日期;如超过还本日期的,其计息时间,以公债票面规定的还本截止日期为止”。按此系二十多年前的规定,鉴于老苏区公债与折实公债,时间较长、金额很小,尤其是在战争年代,老解放区的人民冒着生命的危险,省吃俭用支援革命战争,对革命是有贡献的。为了照顾群众的利益,现补充规定如下:苏边区公债与折实公债已超过还本付息日期的利息,可算到提取日为止。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98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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