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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人、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和在狱所内从事宗教活动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6 生效日期: 1992-01-2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035号
西藏自治区劳改局:
  你局《关于犯人、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和在狱所内从事宗教活动的请示》([91]藏劳(管教)79号)一文已收悉。根据监狱、劳教所作为专政机关这一特殊情况以及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征得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同意,批复如下:   原则上允许信教的罪犯、劳教人员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监狱、劳教所不强制罪犯、劳教人员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是,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鉴于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教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对于信教的犯人、劳教人员看宗教书籍的问题,以不影响和妨碍教育改造为原则,可引导他们少看或不看,但不宜禁止或收缴宗教书籍。
199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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