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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行业行风建设,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并结合本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加强公交行业行风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本市公交行业管理、适应上海国际化城市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公交行业的行风建设,应坚持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工作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加强各项软、硬件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交通为追求目标。
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公交行业的行风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下称市交通局)及其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下称市公交处)负责全市范围的公交行风建设工作,公交企业负责本单位的行风建设。
第二章 分工职责
第五条市交通局是公交行业行风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行风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加强与市纠风办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市有关部门和行风建设监督员开展相关活动;
3、督促市公交处制定和落实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计划,并加强对行风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交处是公交行业行风建设的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要求,提出行业行风测评重点和对外服务承诺,制定行风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2、建立行业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促使全行业的行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3、组织全行业的行风建设工作,加强对各企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各项行风建设措施落实到位;
4、加强行风建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为公交行业的行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公交企业是公交行业行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认真做好“迎评”工作,制定本企业行风建设工作打算,并在本企业中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
2、建立本企业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完善行风建设工作制度,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向行风监督员介绍情况,听取情况“反馈”;
3、按照《关于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真正做到“三个到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加强责任区域内有关部门、行风监督员、乘客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整改群众所反映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行风建设牵头负责企业,还应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相关企业行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了解、反馈区域内市民、乘客对公交营运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其它企业对牵头负责企业的工作,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讲全局、讲协作,齐心协力地完成行风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行业协会在公交行业行风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应配合市交通局及市公交处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分析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情况,主动向市交通局、市公交处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突出问题向会员单位提出自律要求;
2、根据行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竞赛,并对竞赛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围绕行风建设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组织会员单位不断开展自查、互查、对口查等服务质量检查活动,促使会员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
第九条企业上级单位在公交行业行风建设中,应按照市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市交通局和市公交处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所属企业行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风建设工作的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实现“三同步”,落实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2、按照行风建设分工负责要求,帮助和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对口区县的行风建设工作责任;
3、加大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及时反映所属企业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及其建设成果。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条在行风建设的全过程中,公交行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紧密联系实际,切实落实工作措施。
1、强化市场监管,整治热点问题。针对市民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经常开展有较大声势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市场检查、乘客投诉中查实的各类违章行为,依法从严进行处理;运用行业通报、大会讲评、播放录像等手段,增强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
2、完善监督机制,注重过程管理。建立定期例会、定期讲评等工作制度,促使行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完善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和线路经营权考核,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乘客管理委员会、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市民、乘客对公交服务、管理的监督。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重点,加强上岗培训、岗位复训、星级培训等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品牌窗口、服务明星等评选活动,宣传、弘扬各类先进典型;改善从业人员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增强公交行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抓好服务供应,方便市民出行。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广泛推行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认真解决新村小区居民出行难的问题,不断新辟、延伸、调整线路;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首末班时间和运能配备,严格执行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认真制定服务供应预案,切实做好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的服务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努力完成突发事件用车任务。
5、改善硬件设施,优化乘车环境。加大车况车貌整治力度,努力提高营运车辆及其服务设施的完好率;加大车辆更新力度,加快高档车、空调车、环保车的投放;加快现有公交候车亭改造,增加公交候车亭安装;抓紧公交信息化推进速度,逐步发展公交电子站牌;扩大公交“一卡通”安装范围,方便乘客支付车费。
6、加强文明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深入开展“与文明同行”活动,努力提高规范停站、排队上车、动员让座执行率;坚持抓好文明站点、文明集散点创建活动,改善站容站貌、站点秩序;大力宣传行业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品牌线路、服务明星、安全驾驶员等评选活动。
7、健全长效机制,注重质量管理。加强线路经营权考核,纳入行风建设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公交行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行业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进一步发挥测评结果的作用。
8、加强现场管理,落实“三个到场”。贯彻《关于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切实实现车辆进出场、线路营运、站点管理“三个到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企业干部职工关系。引导基层干部真心实意服务群众,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市公交处应加强对公交企业行风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把行风建设要求和行风测评的结果纳入对企业线路经营权等考核。
第十二条各公交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应对企业内部的行风建设工作加强检查,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行风建设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的任期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和市公交处,应将各区县内行风测评的结果,及时向责任区域牵头企业及参与企业的上级单位通报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由企业上级单位进行内部考核。
第十四条全市行风测评工作结束后,由市交通局和市公交处召开公交行业行风建设工作大会,回顾总结全年行风建设工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并对下一年度的行风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并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