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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书认证事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5 生效日期: 1992-11-15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转告,现将有关公证书认证事通知如下:   一、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
  二、凡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送菲律宾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该馆需留一份经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送菲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需多送一份公证书(不得盖副本章ぉ,并多交一份领事司认证费和签代处代办费(菲驻华使馆认证费不必多交ぉ。
  三、哥伦比亚驻华使馆的公证书认证费提高到每本140元人民币。
  四、比利时驻华使馆公证书认证费提高到每本60元人民币。
  五、发往秘鲁使用的公证书中当事人姓名的外文译文只能有一个,否则秘鲁不接受姓名有两个外文译文的公证书。公证处在办理发往秘鲁使用的公证书时,如当事人在秘鲁已经使用了方言发音拼写的姓名,公证处可以用方言发音的姓名译文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反之,则必须使用普通话发音拼写的汉语拼音译名。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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