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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查核我公证书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26 生效日期: 1992-11-26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2ぉ25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查核我公证书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最近,一些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给公证处去函,要求查核我公证书事宜增多。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外交部领事司(89ぉ司公字第32号《关于如何答复外国驻华使领馆询问公证事项的通知》和司法部公证司(91ぉ司公字第97号《关于公证处不能直接答复日本驻华使领馆询问公证事项的通知》(见《公证规章集成》第80页和第89页ぉ精神,现再明确规定如下:
  1.外国驻华大使馆直接给我公证处去函、去电话要求查核公证书真伪或询问公证事宜的,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电话答复ぉ,请他们函请司法部公证司协助查核,或由公证处将查核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报我司,由我司处理。公证处或省级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均不得直接答复。

  2.外国驻华领事馆直接给我公证处去函、去电话要求查核公证书真伪或询问公证事宜的,凡是在该领馆辖区内的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电话答复ぉ请他们函请本省(区、市ぉ外办转省级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协助查核,或由公证处将查核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答复,同时抄报我司。
   对于所询问的公证处不在该领馆辖区的,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电话答复ぉ,请他们通过其本国驻华大使馆函请司法部公证司协助查核,或由公证处将查核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报我司,由我司处理。公证处或省级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均不得直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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