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承接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0 生效日期: 1999-02-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9]47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长春市商业银行不承担原国联信用社及其股东违法、违章经营隐瞒未报债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1997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中,要求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原城市合作银行)的过程中,要对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城市商业银行承担原城市信用社的债务,以在依法进行公告和资产评估后,接交书上记载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数额为限。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