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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 2005-08-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5]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几年,本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制、探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减少规划阶段审批环节、建立土地整理储备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改革投资体制,解决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出现的新问题,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现就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指导思想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优化环境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确保工程质量,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加强服务。按照先解决局部突出矛盾和问题,疏堵提速,再优化规范整体程序的思路,分步推进改革。 
 
  二、近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改革任务 
 
  2005年8月底之前,主要完成以下改革任务: 
 
  (一)完善征地审批程序。 
 
  主要是结合《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完善征地审批程序,协调解决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征地办理工作。 
 
  (二)解决如下互为前置的问题: 
 
  1.解决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土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土地预审环节互为前置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立项(代可研)的建设项目,先由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再由国土部门预审,最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2.解决发展改革部门与环保部门在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节互为前置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再由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审查决定,最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对于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先由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审查决定,再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核准;对于需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先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再由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审查。 
 
  3.解决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对于新征(占)用地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复文件时互为前置的问题。不再将国土部门办理的用地批复文件,作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并联办理。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函告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预审后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综合作出预审决定后,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并联办理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相关部门预审和批复文件、交通部门回复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后,发展改革部门再正式作出项目立项决定。 
 
  发展改革部门从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到发出初审意见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从收齐部门意见到正式批准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发生超时办理问题,责任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国土部门土地预审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理时限为10个至30个工作日,交通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如发生超时办理问题,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对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2.对于核准类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并联办理。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申请书的同时,将相关材料转送建设部门,两部门并联办理。形成会签文件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建设部门文件会签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3.对于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环节实行人防、消防部门并联办理。将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从开工前审查环节提前,与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并联进行。 
 
  消防部门消防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8个至30个工作日,人防部门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对于建设项目,在开工阶段实行园林、林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人防、统计等部门并联办理。将路政部门办理掘路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路许可、园林或林业部门办理移伐树木许可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提前,与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登记备案并联进行。 
 
  路政部门掘路许可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占路许可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园林或林业部门移伐树木许可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人防部门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统计部门统计登记备案即时办理。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5.解决一个部门对同一项目多次审批的问题。各部门要精简办事环节、改变管理方式、减少重复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对同一项目只在关键环节审批一次。 
 
  (四)建立主办部门牵头协调机制。 
 
  建立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四个部门分别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四个阶段的主办部门牵头协调机制。各牵头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项目办理阶段,具有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可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综合做出相关决定。各相关部门应服从并执行牵头部门做出的决定。同时,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参加会议的人员、时间以及议事范围、程序、规则,确定执行会议决定事项的方式,以减少部门之间的公文流转,提高办事效率。 
 
  三、2005年底以前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2005年底以前,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一)加强主动咨询服务。 
 
  在优化规范办理流程的基础上,完成本市不同类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图的绘制工作,并将各部门的办理要求收集整理,汇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在“首都之窗”网站及各部门办事窗口和网站上公开,方便投资者、开发商和建设单位查询和索取。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市投资促进局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的综合咨询职责,为投资者、开发商和建设单位提供投资项目的政策、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权威性咨询,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手续,帮助解决投资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落实。 
 
  (二)规范非行政许可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从条件、内容、程序、时限、监督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涉及的非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能够取消的不再保留,必须保留的要严格规范,并全部对外公开。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落实,市编办、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强项目储备库的建设。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的要求,结合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计划指导,使各有关方面重视基础工作的投入,减少无效劳动、重复劳动,克服随意性,增强科学性。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2005年底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理顺市与区县之间的运行机制。 
 
  主要是理顺规划、国土系统市政府垂直管理部门与区县的关系,把统一和效率、控制和发展、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要按照派出机构的定位,明确区县分局的权责,使区县分局真正具有与法律定位相适应的职权。对于明确由区县分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分局依法受理、审核和决定,不再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审核;对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和决定,不再由区县分局初审。市政府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要随着职责的调整而调整,充实一线力量。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组织落实,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五)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的信息共享。 
 
  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处室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搭建投资项目办理平台,方便办理流程中信息的传递。研究拟订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强制性规范,加大信息共享工作的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信息办组织落实,2005年底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 
 
  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对各部门办理事项的公开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对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网络化办公的优势,探索建立对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跨部门全程数字监控系统,提高监督的效能。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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