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洪雪霞要求撤销泉州市公证处(88)泉证内字第242号声明书公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2 生效日期: 1993-03-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3ぉ司公函027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现将洪雪霞要求撤销(88ぉ泉证内字第242号公证书的来信转你处查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只要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发表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声明书的内容(指书面内容ぉ不违背法律等规定,公证处就可予以办理公证。经公证的声明书,公证处只是证明当事人发表声明的行为的真实性。我们认为,具体到本案,死者声明书只是证据之一,不能仅凭死者声明书来确定房屋产权。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通过上诉或申诉解决。对公证书请按上述精神,根据办理本案情况,妥善予以处理并将结果告我司。

1993年3月23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