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技(四)字第0930129983A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9983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配合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审核作业规定,项目办理符合改名科技大学基本条件之公私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学院)申请办理评鉴作业,特订定本原则。
二、对象:
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接受本部评鉴之技术学院,以当年度九月二十五日为基准日计算,其办学条件已达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审核作业规定第二点各款之标准,且未曾接受本项目评鉴者。
三、范围:
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接受本部评鉴受评为二等、三等之行政类或专业类系科,及办学已满二年具访视报告者。
四、执行方式:
(一)配合改名科技大学作业规定申请时间,申办项目评鉴者,当年度业排定接受本部之咨询辅导访视、追踪评鉴之作业者,以项目评鉴代之,并列入本部当年度技术学院追踪评鉴作业办理,执行方式及评鉴时程比照前项作业执行。
(二)专业类系科设有研究所者,并入系科项目评鉴作业办理。
(三)申请办理项目评鉴之公私立技术学院,应于提交评鉴表册时,一并提供其它受评为一等之行政类及专业类系科资料。
(四)公私立技术学院依本原则申请办理项目评鉴,以一次为限。
五、执行期程:项目评鉴表册及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审核作业规定第二点各款之标准检核表,以当年度九月二十五日为填列各项表册基准日。
(一)项目评鉴表册说明会:当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二)项目评鉴申请截止日期:当年度十月五日止。
(三)评鉴表册基本数据库填报日期:当年度十月五日至十月三十日止。
(四)项目评鉴资格审查完成日期:当年度十月十八日前。
(五)公告受理项目评鉴学校名单:当年度十月二十日前。
(六)评鉴表册备文报部截止日期:当年度十一月五日止。
(七)实地评鉴日程:当年度十一月八日至翌年一月十日。
(八)评鉴等第公告日期:以翌年二月十五日前公告为原则。
六、申请资格审核:
(一)公私立技术学院应检附下列资料,于当年度十月一日下班前寄达本部:
1.项目评鉴申请表(详附录一)。
2.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审核作业规定第二点各款之标准检核表三份(附录二)。
3.申请评鉴作业经费支票一份(缴款帐户:中央银行国库局050365、户号:教育部保管款户)。
(二)前项资料逾期或资料不完备,不接受补件申请。
(三)经审核资格不符者,检还报部资料。
七、经费预算:
(一)收费标准依「技术学院评鉴收费标准」规定办理。
(二)项目评鉴经费由申请办理评鉴之技术学院支付。
八、项目评鉴评定等第后,经查评鉴资料如有不实,立即撤销其评鉴等第,并列入行政缺失。
九、项目评鉴评定等第后符合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审核作业规定者,仍应依前述规定提出申请改名科技大学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