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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币借贷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9]443号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
  你破产清算组《关于外币借贷应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法定利率。1981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国发[1981]17号)明确“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外汇贷款利率,委托中国银行拟定”;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银发[1982]22号)第六条规定:“外币存款和外汇贷款利率授权中国银行拟定并公布”;1993年又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银发[1993]293号)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法定利率”。因此,你破产清算组确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币借贷合同利率是否合规,应以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银行公布的外币利率为准。

  二、外币借贷是否计复利以原借款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可以计复利的条文为准。如果约定计算复利的,按原贷款合同合规利率计算。

  三、外币借贷逾期按加收20%计算罚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贷款逾期,皆可按此标准执行。

此复。

19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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