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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南银办[1999]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存款,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明文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以外,一律按《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结息。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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