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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8 生效日期: 1999-10-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但是,要严格管理,规范设立的条件和要求。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严格审查,在需要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当地没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距离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远的自然村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立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代办站地址应选择在农户较为集中、安全条件较好的地点,可利用村委会的房屋,也可设在代办员的家中。每个代办站配备代办员1至2人。

  二、代办员的性质、聘用条件和程序。代办员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机构。
   聘用代办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群众信任;
   (2)农村信用社社员,热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联系群众,具备代办业务的相关知识,有胜任代办业务的能力;
   (3)年龄原则上在25岁以上,5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生活稳定,在当地有固定居住地点和正式户籍;
   (5)本人及家庭不得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同样业务。
   代办员由村委会或农村信用社社员大会推荐,农村信用社初审,县联社进行资格审查。聘用前应参加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组织的代办员业务资格考试,考试题库及判分标准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制定。考试合格的,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代办协议书,并交纳风险抵押金后方可上岗。代办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可续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办员应及时予以解聘。代办员在被聘用和解聘时,由农村信用社在其从事代办业务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代办业务范围。代办员只能在核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内为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代办业务范围一般限于农村个人储蓄业务。农户小额生产、生活贷款可由代办员协助农村信用社进行咨询、推荐和催收,原则上不能由代办员自行审批办理。因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难以保证农户小额贷款正常发放而需由代办员办理的,须报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未设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地区,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批同意,同时落实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四、代办员管理制度和办法。当前,要重点落实报账稽核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业务周转金管理和安全防范管理等制度。代办员办理代办业务一律实行报账制,报账时间一般为5?7天。报账时有关凭证、账簿、借据、报表、重要凭证及业务周转金要由代办员当面交由农村信用社专管人员检查验收。有关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限量领用、编号登记、专账核算和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做到账、证、表、簿相互一致,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代办员一律不得持“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等印章办理业务。储蓄存款凭证应根据业务量提前加盖农村信用社印章,限量领取,严格管理。代办业务周转金的限额由农村信用社根据业务量和实际需要核定,从严控制,超出需要的业务周转金必须及时缴存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必须配备保险柜,并认真落实防盗和报警措施。代办员的报酬要根据成本核算的原则,按业务量和规定比例计提,利率变动后要及时进行调整。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总行明确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对代办员的监督和检查。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建立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在代办员数量多或代办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管人员,并明确一名主任负责代办业务的管理。要明确专管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要建立不定期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由农村信用社的外勤人员包片负责,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注意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轮换和交叉检查制度。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今后凡代办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案件,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代办员的培训和奖惩。农村信用社要定期对代办员进行培训,组织代办员学习有关金融法规和业务知识。对代办员的工作要经常进行总结和讲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认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要采取必要措施充分调动代办员遵纪守法、合规办理业务、努力做好代办工作的积极性。对在支农服务和促进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办员可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适合继续从事代办业务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解聘。对擅自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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