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分会字第278号
(54)银发穆字二○三号颁发的残破票币销毁暂行办法及(54)银行穆字二三五号关于实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各行的收兑残破本币及移送销毁办法的指示下达后,根据各行反映,尚存在一些问题,特作补充修自如次:
(一)为使各级行收回之损伤券能及时通过会计核算,逐级反映,特规定下级行上缴之损伤券,上级行不能以完整券或损伤券取出,或拨入后备库,应逐级上缴总行。关于二三五号指示内举例之乙项,应更正为:
乙、分行库:
分库:
(1)根据支库“收付库存报告”“联调入库”项目之完整券与损伤券数字,分别能知行方。
(2)根据分行填制的交取款凭证,办理出入库手续,并作如下记载:
1.记载分支库往来帐(收)××支库 完整券户 二○亿
(收)××支库 损伤券户 一○亿
2.记载库存券日记帐(付)总库 损伤券户 一○亿
3.记载库存券日记帐(付) (完整券) 二○亿
(付)(××支行上缴损伤券) 一○亿
(收)(转缴总行损伤券) 一○亿
4.记载库存券科目分户帐(付)完整券户 二○亿
(付)损伤券户 一○亿
(收)损伤券户 一○亿
5.记载本币保管簿(付)○券别完整券户 二○亿
分行:
(1)根据分库通知支行上缴之完整券与损伤券数字,分别填写取款凭证。同时,将损伤券数另填缴款凭证划转总行。
(2)向发行库办理出入库手续,并作如下记载:
1.记载联行调拨款帐(付)××支行户(完整券) 二○亿
(付)××支行户(损伤券) 一○亿
2.记载后备库帐(收)总行户(转缴损伤券) 一○亿
3.记载后备库帐(收)(××支行上缴) 二○亿
4.记载现金出纳帐
另外,如各行已将支行上缴之损伤券数由发行库取出完整券或损伤券拨入后备库者,可由分库根据分支库往来损伤券户总数加本身库存损伤券与总分库往来损伤券户余额之差额,通知分行办理入库。不管分行从后备库缴回完整券,或上缴过去拨入之损伤券,分库均以操作券代号上报。
(二)原办法中不够明确之处,再行说明和补充于次:
(1)分行或销毁点积存一定数量之损伤券呈请销毁时,一般可用电报(话)报告待销券总数。两三天以内邮程者,亦可用书面。关于报告与下批密语代号,另文颁发。
(2)为避免销毁中抽查时发生长短款及夹杂好钞情况,分行应事先作好整点、得查工作。在销毁前,行长审查批准后,应即申报监销机关进行抽查、封装,然后电告总行。命令下达后,再移送销毁。
(3)在业务库缴来成捆之损伤券或由他库调来之成捆损伤券,如事后发现长短情况,应追查责任按长短款办法处理;如夹杂好钞应从当地业务库调换损伤券。
(4)“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无销毁中过渡性科目,在接到命令移送销毁后,即自库存减去视同已销毁。因而为减少手续,节省电费,实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期间,只报移送销毁代号,销毁完毕全,不再报告“损伤券销毁完毕”代号。
(5)销毁点进行销毁时,其残破票币销毁表仍填制三联。第一联,销毁点存;第二联,寄分行核对签章后转报总行;第三联,监销机关存查。
(6)发行库总帐各科目不分完整券与损伤券两户。
(7)收回地方币在本年底前,仍以“收回旧币”科目处理。
(三)其他问题:
(1)损伤券作回笼款逐级上缴总行后,势必影响各旬之收支抵用率,希各级行在编匡计表时,依照损伤券实际回笼情况及过去规律,应当估算在请领额之内。
(2)为达到集中销毁,防止弊端,销毁点不宜设立过多。目前确有困难者,可酌情设立,但应逐渐缩减。
(3)如分行派人到销毁点监销确有困难者,如销毁点是支行,分行可委派其直辖上级中心支行(如无中心支行可收临近支行)负责干部代行监销;如销毁点是中心支行,分行可委派其临近中支代行监销。
以上规定,希研究执行。此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