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如何为关××办理确定性别医学证明书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8 生效日期: 1995-01-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94ぉ吉司公函28号《关于是否可以办理确定性别公证的请示》函悉。关于能否为关××办理确定性别公证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处意见,即公证处可以证明医院为其出具的医学证明书上医院印章和医师签名属实,并可将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写明。医学证明书中应只写明已有的事实(如关××过去的性别状况、手术情况及医院的确诊现已确实具有哪些男性特征等ぉ,不得有今后可能发展变化的预测性、许诺性的内容,文字力求准确。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